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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渝人社发〔2020〕32号)

日期:2020-06-0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畅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74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技能选手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上取得佳绩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范围对象

    (一)在我市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达到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在我市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

    三、申报条件

    (一)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二)工程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相应职业(工种)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四、评价标准

    (一)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要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

    (二)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全市技术能手、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前6名、市级行业赛前3名,区县赛第1名的人员,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专家,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

    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专家,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重庆技能大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世界技能大赛专家组长、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以上项目的认定均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三)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五、有关事项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二)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落实同等待遇。

    六、组织实施

    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政策以及改善技能人才待遇的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田茂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