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1-1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激发企业和人才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和人才支撑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8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的从我区企业中遴选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创新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和支持,畅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努力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聚焦大数据、大健康、大生态等重点产业领域,在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中遴选。

第四条 高端引领。重点选拔支持综合素质好,创新能力强,能够代表西部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注重实绩。优先支持能够带领团队实施重大创新项目,通过创新创造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我区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

第六条 公平择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以道德素质、专业水准、领衔作用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章  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中,从事研发、技术创新、经营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的创新人才。

第八条 创新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爱国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创新工作中担任重要职务,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科技水平或管理水平,为同行专家认可;

(三)主持重大创新项目,项目在区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其产品达到量产条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服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推荐或自荐申报。

第十条 初选。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服务部门)制订本行业评审原则,按照评审原则进行初选。

第十一条 复审。区委人才办组建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审定。经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创新人才主持的重大创新项目(原则上一人只申请一个)在区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新人才团队50万元资助经费,给予创新人才每月2万元的岗位津贴;在区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新人才团队20万元资助经费,给予创新人才每月1万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制度。将创新人才纳入区委联系服务专家对象,定期关心慰问,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十六条 子女入学入托。创新人才子女可自由选择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读,由区教委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配偶就业。创新人才申请解决配偶就业的,积极推荐帮助就业。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创新人才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区属公立医院就诊,由医院安排专人落实优先预约医生,安排就诊、住院、手术等服务。创新人才本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和一次疗养。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创新人才优先推荐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国家、重庆市相关高层次人才评选,聘请担任政府高级顾问等。

第二十条 人事人才服务。为创新人才优先办理职称(技能)评审申报等各类代办咨询服务,创新人才可在南岸专家服务基地免费开展路演、沙龙、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宣传典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创新人才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 诚信记录。将荣誉信息纳入南岸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优质诚信创新人才,推动更多资金、资源和服务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南岸区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统筹实施,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以内,对创新人才的服务年限为3年(含岗位津贴),期满后,重新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顶尖人才(团队)及其用人单位、引才中介机构,以“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认定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创新人才在享受政策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原单位从事创新工作的,不再列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各项支持措施;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按规定追回,将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南岸区资助类政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维护制度。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人才信息档案并定期维护。创新人才所在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服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信息完善、核对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统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全区产业发展需要,经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商议,企业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支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南岸区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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