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名医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1-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为渝中大力培养集聚优秀卫生人才,根据《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办发〔2019〕5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中名医计划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培养引进临床、中医、药护技、预防、教学、科研等重点领域的优秀人才140名。

第三条  渝中名医遴选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等原则,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区委组织部牵头统筹,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遴选数量

第四条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内行业认可度高的人才和新引进的优秀人才均可参与遴选。共设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3个专项,计划5年内培养引进学科带头人10名,学术带头人30名,青年骨干100名。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调整项目设置。

第五条  申报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渝中名医·学科带头人。计划支持10名,每年遴选2名左右。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知识水平较高,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能力,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  渝中名医·学术带头人。计划支持30名,每年遴选6名左右。申报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能独挡一面,有创新性思维,科研能力较强,能带领本专业在市级居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  渝中名医·青年骨干。计划支持100名,每年遴选20名左右。申报人应是医学重点方向及行业领域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强的专业水准、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遴选工作具体实施程序为:

(一)发布通知。区委组织部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遴选工作的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推荐申报。通过用人单位推荐、专家联名推荐或个人自荐等多种方式,由单位或个人根据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卫健委申报。

(三)资格审查。区卫健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区卫健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

(五)审定。拟入选名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不影响评定的,纳入计划并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入选人才的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定期组织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入选人才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勇于创新创造。

第十二条  对入选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给予一定额度的研究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其创新研究、科研条件改善、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具体为:

(一)科研启动支持经费

对从事科研工作的入选人才(团队)以项目申报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支持周期为3年,主要用于创新研究、科研条件改善、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所需经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特别优秀的项目,可向区委组织部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体为:

1.给予渝中名医·学科带头人每人不超过10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柔性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科研支持经费可根据在区实际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成效按比例发放,特别优秀的以“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认定和支持。

2.给予渝中名医·学术带头人每人不超过5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

3.给予渝中名医·青年骨干每人不超过3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

(二)科研成果支持经费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由用人单位资助一次性研究支持经费30万元;获重庆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资助一次性研究支持经费15万元;获重庆市科学技术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资助一次性研究支持经费10万元。

2.在区成功申报新的国家级科研课题的(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为主持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课题经费的50%配套支持经费; 在区内成功申报新的市级科研课题的(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为主持单位),按照课题经费的30%配套支持经费。若由原单位申请立项未结题的国家级课题变更为以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为主持单位的,配套经费根据课题进展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原则上不超过课题经费的30%。

(三)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

1.成功申报市级区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培养周期为4年,按期通过验收,由用人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40万。其中,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成功申报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培养周期为4年,按期通过验收,由用人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25万。其中,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8万元。

3.成功申报市级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的,培养周期为3年,按期通过验收,由用人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15万。其中,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6万元。

(四)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支持入选人才建设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经审核批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30-8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院士工作站建设支持。鼓励和支持医院柔性引进院士人才或团队建立院士工作站。经审核批准,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资助,对院士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为入选渝中名医·学科带头人颁发证书并纳入区级高层次人才服务证服务范围。区卫健委为入选渝中名医·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人才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协议的,可申请享受指定区级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在主城区购房后不再享受此优惠。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具体为:

(一)渝中名医·学科带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全额补贴,不超过2年。

(二)渝中名医·学术带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不超过1年。

(三)渝中名医·青年骨干可享受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入选人才在绩效考核中可享受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内设科室负责人待遇。

第十六条  入选渝中名医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所需岗位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委进行集中统筹管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支持周期内,入选人才在区内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区卫健委同意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资助经费一并流转。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聘调离渝中区的,视合同履行情况收回资助经费,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将入选人才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适时开展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入选人才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纪违规受到惩处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依法追回获得的人才奖励金和研究支持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委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入选原人才计划且仍在支持周期内的入选人才,按原周期、原政策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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