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英才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1-12-2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江北英才”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3号)以及《江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服务对象为根据《计划》享受支持措施的人才。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设立江北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平台负责人才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整理、转办人才诉求和意见建议。

第四条 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向服务对象发放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和江北英才服务卡(以下统称“服务卡”)。服务卡分Ⅰ、Ⅱ、Ⅲ、Ⅳ、Ⅴ五类,其中Ⅰ、Ⅱ、Ⅲ、Ⅳ类卡形式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和江北英才服务卡联名卡,发放对象分别为享受《计划》中A、B、C、D类人才支持措施的人才;Ⅴ类卡形式为江北英才服务卡,发放对象为享受《计划》中E类人才支持措施的人才。

第五条 服务卡是人才享受服务的重要凭证,区级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按《计划》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服务卡(含电子卡)主要载明人才姓名、性别、发卡日期、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条 服务卡仅限人才本人使用(政策规定他人可享受服务的除外),初始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工作单位、人才类别等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变更。发生《计划》规定的终止享受支持措施情形的持卡人,经确认后立即停止服务卡服务。

第八条 区级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制定服务指南,明确专人为持卡人做好服务。其中,为Ⅰ、Ⅱ类卡持卡人提供“一对一”服务。

第九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全区人才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相关服务部门、街镇、用人单位的人才服务情况。各部门的人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全区人才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服务卡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监制,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商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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