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扶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2-02-18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在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推动创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博士后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区委区政府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巴南委发〔2018〕28号),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巴南区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着眼全区人才发展战略定位,通过建立健全扶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规范过程管理,强化服务保障,使博士后工作站成为我区人才引进、培养、发展的重要平台,计划到2025年,博士后工作站数量和进站博士后规模有明显增加,力争达到5-8个。科研成果在区转化率显著提高,为全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扶持政策

(一)建站工作补助。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和20万元建站工作补助。建站工作补助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而购置设备、仪器、软件资料等建站支出。

(二)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经费补助。对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成功出站的,每年给予3万元科研工作经费补助,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经费、专家指导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掌握使用,招收的博士后因故退站的,剩余经费需按原渠道退回。

(三)重点项目经费补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政策1:1比例配套经费资助。对获得市级博士后项目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市级政策80%比例配套经费资助。对入选“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重庆市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市级政策80%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四)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对研究成果在区内转化、当年经济收益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后,最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博士后生活补贴。对进站半年以上且成功通过开题考核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年3万元,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6万元。在站博士后可优先租住人才公寓等住房。

(六)留区博士后购房补贴。出站后留区从事科研工作(不含入站前已在巴南工作的在职人员)并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的博士后,在巴南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30%、30%、40%的比例分3年给付,中途因故离职的,不再发放当年购房补贴。

(七)其他待遇。对出站后留区工作,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凡符合市、区重点人才项目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优先申报。按照本《意见》享受生活及购房补贴等待遇,同时享受区级人才项目的相同优惠待遇的,对人才本人按照就高就优,不重复得利的原则执行。

2.对人才发放《重庆市巴南区高层次人才服务手册》,按照规定享受户籍签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服务。

3.纳入区内专家人才健康体检、健康疗养的服务范围。

三、资金来源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区创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资助程序

(一)申报:建站成功后,设站单位(申请人)提出申请(见附件),同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情况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拨付: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资金拨付。

五、服务保障

(一)加强配套服务。区人力社保局协调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户口迁移、人事档案接收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搭建交流服务平台。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沟通对接。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市、区人才交流活动,加大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力度。

(三)畅通评价渠道。凡符合市职改办关于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评审。

六、有关要求

(一)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设站单位要增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市、区引才活动,认真完成每年市博管办下达的博士后招收工作任务。要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工作站绩效评估及相关考核事宜。各设站单位要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底将工作站运行情况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定期组织专家对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发放区级配套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

(三)设站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发展补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执行。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对博士后工作站建站发展补助经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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