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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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服务办理渠道

立即办理


 

  见习基地备案流程

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经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优势

(一)降低用工成本。符合见习条件的按政策标准享受市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

(二)降低用工风险。通过见习期,了解见习人员综合素质,挑选与招聘岗位更为匹配的人才;

(三)扩充人才储备。通过招用见习人员,扩大择才选才渠道,充实见习基地人力资源储备。

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条件

(一)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四、青年就业基地备案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鲜章);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注:1)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2)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必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申报主体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例如:人力资源公司采用派遣形式的见习人员,实际工作岗位不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由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因此,人力资源公司不得申请派遣人员的见习补贴。

五、备案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

六、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七、备案流程图

 

 

见习补贴申报流程

 

一、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要求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见习系统提交人员申报信息,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见习活动。提交人员申报信息其他注意事项:

(一)见习基地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不通过的人员申报信息存在异议的,须在5个工作日上传修改后申报信息再次提交审核;

(二)上传双方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就业见习协议,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和发票,投保信息不全的,可上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注:保险单必须有投保人、保单号、保险险种、见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台胞证)号码、保费、保险生效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5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见习协议(加盖单位鲜章);

(二)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发票及保险单)。

注: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首次申报补贴时间必须在人员上岗5个工作日内,即见习协议开始日起算,超过5天的视为无效协议,不予申报见习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补贴期限为1—12个月;

  (二)留用差额补贴: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四、办理流程图

 

 

见习对象报名参加流程

 

一、青年就业见习对象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青年就业见习期限

一般为1—12个月。

三、见习享有权益

(一)基本生活费:享有不低于我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保险:享有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档案托管: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见习结束:

1)留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未留用: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四、报名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