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7-20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9日
重庆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搭建常态化合作、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的引才引智平台,引进海外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坚持择优设立、统筹布局、契约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设立“重庆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以下简称引才引智站),面向“一带一路”、瞄准重点国别开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引才引智站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受理引才引智站的设立申请;
(二)对设立的引才引智站实行契约管理,包括:明确年度工作内容、工作经费和评价标准等事项;
(三)对引才引智站的年度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条 申请设立引才引智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或非政府组织,拥有开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的专业人员、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在国(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或在国(境)外拥有3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机构与组织,掌握有海外人才或海外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
(三)近三年有引进海外人才、海外科技成果的成功案例,或承办大型人才交流与招聘活动、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的业绩和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各种责任事故,未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五)尚未与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建立海外引才引智合作关系。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与外国专家组织或外国退休专家组织、世界知名高校(含下设学院、交流中心)、世界知名科研机构、科技部及其内设机构合作的国(境)外引智及培训渠道建有合作关系的,可优先设立为引才引智站。
第六条 引才引智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季度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收集资料1次以上,利用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向海外宣传、推介重庆。
(二)根据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和途径,及时宣传本市创新创业、引才引智的相关政策和相关需求。
(三)根据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搜集并提供海外人才、海外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承接引才引智、科技成果对接相关活动。
(四)向管理机构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重大科技成果,配合本市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做好引进海外人才、海外科技成果的相关服务工作。
(五)向管理机构反馈海外人才的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引才引智站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管理机构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发布引才引智站申报通知。
(二)自我评价。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再填写《重庆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申报表》。
(三)提交资料。申报单位将《重庆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至管理机构。
(四)专家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建议意见。
(五)择优设立。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择优设立引才引智站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审定。
(六)签订协议。引才引智站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建立引才引智站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初由管理机构与引才引智站确认当年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每年底由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引才引智站设立的当年,一次性预付20万元引才引智经费。根据翌年绩效目标完成的比例,决定经费结转额度。
引才引智站自设立第三年起,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对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虑工作量与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引才引智经费。对连续2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管理机构可单方解除合作关系。
第九条 引才引智站申报单位发生名称、地址变更和出现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形,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管理机构。因前述情形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条 引才引智站实行以信任为前提的管理机制。引才引智站应诚实守信,申请设立不得提供任何不实信息和虚假证明材料,设立后应据实反映海外引才引智工作情况。
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由管理机构终止合作关系,不再受理其设立引才引智站的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部门)共享科研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引才引智站开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责任自负。因情节严重被我国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惩处的,管理机构可单方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引才引智站被管理机构解除合作关系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设立引才引智站的申请。
引才引智站主动申请终止合作关系的,不记录科研信用信息;被管理机构终止合作关系的,列入本市科研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按照下列分类予以界定:
(一)海外人才: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士。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且在知名度较高的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在国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等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田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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