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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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加大引进优秀人才和智力支持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激励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统分结合、示范引领、重点支持的原则,突出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引进方式,强化人才引进激励,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全县改革发展事业中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重庆市外引进的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条  人才引进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围绕垫江经济社会发展,紧扣“三区两地一节点、郊区新城‘双50’、基本实现现代化”的2035年远景目标,引进激励对象分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二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重庆英才计划入选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重庆市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国家、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类:具有一级国家职业技能资格并在省部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等级奖的高技能人才;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各类人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一类:以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引进的企业副总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人员和特聘人才。

第二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重点领域或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第三类:具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重点领域或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第四类:具有其他特殊专长,且在乡村振兴、经济金融、项目策划包装、城市规划与建设、园区运营与管理、大数据智能化、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或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人才引进采取录(聘)用、调入或柔性引进等方式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通过录(聘)用或调入的方式引进人才。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县内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到垫江工作,引进人才到企业的待遇由企业与引进人才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其引进的人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主要包括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智力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兴办实体、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引导和鼓励有科技创新项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聘请院士、专家,以咨询、顾问等方式来我县服务。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实行一事一议,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引进计划,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审议结果交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及有关单位落实。

(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目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收集汇总次年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于12月底前在县内有关媒体公开发布。

2.计划审批。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引进需求,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

3.信息发布。通过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引才信息。

4.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实施考核招录(聘)用,办理人才调入的相关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需要报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核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企业人才引进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权。对成功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岗位津贴。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协议)的,其中博士后人员签订2年以上合同(协议)的,自签订合同(协议)生效次月起,享受岗位津贴,可连续发放5年。

(一)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第二类:每月岗位津贴为6000元。

第三类:每月岗位津贴为4000元。

第四类:每月岗位津贴为2000元。

(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一类: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二类:每月岗位津贴为500元。

第十条  安居保障。引进人才在垫江工作期间,在县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入住人才公寓。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协议)的,博士后人员签订2年以上合同(协议)的,可享受安家补助费,在垫江工作满一年后的次月发放上一年的安家补助费,可连续发放5年。

(一)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每年安家补助费为60万元。

第二类:每年安家补助费为40万元。

第三类:每年安家补助费为20万元。

第四类:每年安家补助费为5万元。

(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一类:每年安家补助费为1万元。

第二类:每年安家补助费为5000元。

第十一条  考核奖励。通过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团队)与相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其工作成效和贡献,按引进类别,每年给予5万元至50万元,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支持引进科研人才建立实验室(工作室),推荐作出重大贡献和突出成果的参评国家级、市级重点人才平台,对获得市级重点人才平台称号的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人才平台称号的给予奖励补助30万元。

第十三条  科研支持。各类引进科研人才在垫江工作期间,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国务院表彰的人才奖项或奖励证书,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各部委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才奖项或奖励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人力社保局表彰的人才奖项或奖励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登记的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获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优先推荐引进人才参与“重庆英才”等人才项目评选和“西部之光”“三峡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培养计划。对入选“重庆英才”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按上级人才奖励金的20%经费配套支持。引进人才在引入单位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行政职务(级)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一事一议”等方式保留其原专业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级)。

第十五条  子女(配偶)入学就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县教委统筹协调就读县城区内学校。引进人才配偶(子女)愿意在县内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意向就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持有“丹乡英才服务卡”的人才可享受每年免费健康体检1次,专家人才健康疗养1次。由县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在县内定点医院提供预约、就诊、住院、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  文体服务。持有“丹乡英才服务卡”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享受县内景点免费游览,县内免费公共交通和定点健身、观看电影、图书阅览等优惠,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委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政治激励。引进人才纳入县委联系服务专家重点联系对象,引进人才所在企业作为县重点服务企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引进人才代表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引进人才代表列席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享受市级人才引进激励政策的,同时享受市、县两级人才引进激励政策。引进人才符合我县其他激励政策的,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激励政策。引进人才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本行业具有较强引领作用的,可“一事一议”,适当加大奖励激励力度。

第二十条  县内现有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标准的,从符合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标准之日起可享受除安居保障补贴政策外的其他激励政策。行政(参公)单位引进人才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人才所在单位按年度对引进人才履职尽责、工作成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再纳入人才引进激励管理,并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对用人单位通过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团队)实行弹性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其在垫江工作时间、个税缴纳情况等确定。引进人才在享受激励政策期间退休、离职、辞职或者注册企业变更注册地至县外的,次月起停止享受一切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及时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制发“丹乡英才服务卡”,引进人才凭卡享受有关激励政策。县人力社保局建立垫江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牵头抓好人才服务的日常管理。县级各相关部门完善落实好引进人才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力支持县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引进人才,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推荐各类优秀人才。引才成功的,分别按高层次第一类人才20万元、高层次第二类人才15万元、高层次第三类人才10万元、高层次第四类人才5万元、急需紧缺第一类人才3万元的标准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垫江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县级财政每年定期向“垫江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注入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中共垫江县委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垫江委发〔2012〕16号)、《中共垫江县委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垫江委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县内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部门)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人才引进激励实施细则,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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