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1-1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贯彻《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4号),着眼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步伐,结合万州区实际,决定实施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以下简称“平湖英才”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以用为本、突出创新、紧缺实用、行业领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万州区的企业、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登记地和主要活动地在万州区的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平湖英才”计划引进的重点领域包括: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重点在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照明电气、纺织服装、食品、精细化工、智能终端等重点特色产业,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对外经贸、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事业单位引进重点在教育、卫生、文化、交通、科技、农业、规划、体育、旅游、城建、环保等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平湖英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贡献卓越、业绩突出,且工作地不在万州行政辖区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根据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五类(见附件)。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引进方式:
(一) 全职引进。通过招聘等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服务协议,人事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
(二)柔性引进。以灵活的方式来万开展项目合作、科研攻关、技术服务、顾问咨询等工作。实行柔性引进“平湖英才”弹性考核制度,突出研究进度和绩效,不受在岗工作时间限制。
第七条 引进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引进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引进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引进: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第一、二类人才及外籍人才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宽年龄限制;第三、四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限,下同);第五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对全职引进的第一类“平湖英才”,其享受的政策待遇、项目扶持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对全职引进的第二类至五类“平湖英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津贴,自引进之日次月起计发岗位津贴: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0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五类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全职引进的第二类至五类“平湖英才”,在万州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安家补助。具体标准如下:第二类人才安家补贴40万元;第三类人才安家补贴20万元;第四类人才安家补贴10万元;第五类人才安家补贴5万元。
安家补助分3年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第一年发放40%,以后两年各发放30%。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的“平湖英才”以租住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给予租房补助。每年分别给予第二、三、四、五类人才4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的租房补助。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期限2年。
第十四条 租房补助和安家补助不能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平湖英才”在享受安家补助时,此前如享受租房补助的,在发放第一年安家补助时全额扣减已支付的租房补助。
与区内原单位解除工作协议,离开万州后又重新回万工作的“平湖英才”,重新确认人才类别。已享受过安家补助的,实行待遇补差;未享受安家补助的,若以更高人才类别回万工作,可享受安家补助。
第十五条 “平湖英才”享受政策待遇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安排给“平湖英才”个人。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平湖英才”健康服务档案,全职引进的人才,在万州工作期间,每年享受2000元的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 每年按照柔性引进一、二、三类“平湖英才”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用人单位,单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平湖英才”的研发和产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需要突破本办法支持限额的或者不属于我区“平湖英才”目录的特殊人才或特殊项目,设立政策申报直通渠道,可以“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根据情况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章 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 优先解决引进“平湖英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可根据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平湖英才”,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符合聘任条件的,优先聘任;无相应空岗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非本市户籍“平湖英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平湖英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二十二条 引进具有中国国籍的“平湖英才”,可单独落户或入集体户口,其父母、子女、配偶可随迁。户口需保留原地的,在我区定居且工作满1年,可享受我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平湖英才”的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教委统筹优先安排;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按学生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生的学习能力水平,区教委在区内学校统筹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引进“平湖英才”的配偶随同来万州工作的,原则上可调入与原工作单位性质相同的缺编部门或单位;配偶原在企业就业或未就业的,就业部门负责推荐到企业或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配偶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引进“平湖英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应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和相应档案管理机构可重新办理建档手续;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承认、保留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的“平湖英才”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就医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平湖英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家庭为单元的高端人才服务机制,对家庭的其他特殊困难,可“一事一议”予以研究。
第六章 扶持培养
第二十八条 现有存量人才经首次认定后,再次认定为本计划规定的更高类别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平湖英才”纳入联系服务人才范围,发挥参谋智囊作用,邀请列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会议。推荐、邀请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加强感情交流,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举办“平湖英才”专题研修班,组织开展“平湖英才”国情市情区情研修,参观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政治认同。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平湖英才”信息库、信息网建设,推荐优秀“平湖英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加入青联、工商联。
第七章 引进程序
第三十二条 “平湖英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其中,第一、二、三、四类人才直接认定,认定名额不设上限;第五类人才,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评定产生。
第三十三条 “平湖英才”的认定评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和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区“平湖英才”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平湖英才”的认定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平湖英才”认定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引进“平湖英才”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 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万州区“平湖英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初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汇总上报区级主管部门或万州经开区人才工作管理部门。
2. 审核。区级主管部门或万州经开区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将拟引进“平湖英才”名单上报区人力社保局集中审核后,报区“平湖英才”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定,提出人选名单。
3. 公示。人选名单通过复核或评审无异议后,在区级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 认定。区人力社保局将公示无异议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八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制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全区“平湖英才”、紧缺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培养、引进、服务需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动态管理报告制度。依照本计划引进的“平湖英才”列入区人才库管理,管理期内,“平湖英才”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类别人才认定或评定。如有调离、到龄退休、受处分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引进工作考核制度。将“平湖英才”引进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业绩评估制度。用人单位对服务期内的“平湖英才”进行考核评估,不合格者不再享受政策待遇。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监管。
第四十条 建立“平湖英才”退出机制。管理期内“平湖英才”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且符合评定条件的,原则上继续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区“平湖英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的待遇,不再评定“平湖英才”: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平湖英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享受本计划规定的优惠待遇;
(六)已到龄退休、调离等情况的,不再评定为“平湖英才”。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平湖英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四十一条 加强监管。职能部门在“平湖英才”申报审核、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严肃问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平湖英才”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3年申报资格;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平湖英才”计划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区内现有在岗符合条件的“平湖英才”除安家补助、租房补助政策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政策。
第四十四条 中央、市属驻万单位围绕万州经济社会发展全职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近三年从事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的,除安家补助、租房补助政策外可享受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政策。
第四十五条 国家、市级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平湖英才”入选人才符合我区其他人才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万州区“平湖英才”分类目录
附件
万州区“平湖英才”分类目录
第一类: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相当于上述类别人才(包括海外引进人才)。
第二类:
1. 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人选;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
4. 相当于上述类别人才(包括海外引进人才)。
第三类:
1.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 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9. 相当于上述类别人才(包括海外引进人才)。
第四类:
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 重庆市“特支计划”,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重庆市“百人计划”入选者;
3. 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4.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才;
5. 相当于上述类别人才(包括海外引进人才)。
第五类:
1.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 地市州盟级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3. 在海内外著名高校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才,且近5年来,在行业中取得显著创新业绩,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4. 在海内外著名高校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有8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且担任过5年以上外资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的人才;
5.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被认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特色人才;
6. 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市)级二等奖前2名以上的社会工作人才;
7. 具有特殊才能,其创造性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并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偏才”“专才”;
8. 相当于上述类别人才(包括海外引进人才)。
上述人才分类目录,将不定期修订完善。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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